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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新办法颁布之后|理想的控制效果评价
2017-04-01

新的三同时管理办法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新增了十二个方面的要求,旧的2012年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中没对应的内容,只是在第26条实施说明中提到了内容的要求。笔者逐一比对如下。

旧办法51号令

第26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3)

新办法90号令

第24条

1、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主要工程内容等。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要重点描述,同时应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描述。

(一)建设项目概况;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对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设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查看落实采纳情况,对于未采纳的措施、对策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

3、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根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的记录和资料,分析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其适用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概要性的给出控制效果评价过程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条件和结果,并进行总结分析。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分析。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线监测设施、日常监测制度和各种数据记录进行分析,分析这些设施、制度的有效性、可靠性,判断其是否满足要求。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情况以及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频率和时间,分析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程度。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人员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9、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包括外包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等进行分析评价。

(八)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

10、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分析。根据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分析建设项目设置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可行性,是否满足要求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

11、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根据各种工程控制、防护设施和措施、管理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结果,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十)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

12、对策措施和建议。针对分析评价时发现的不足,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对策措施,应尽可能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各种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执行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以便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13、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当前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十二)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通过比对,发现新旧差异有两个两条合并到一条了; 新办法评价结论要求再次对建设项目进行风险类别分析。其余内容大同小异。

对于90号令新办法颁布后,对应的新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笔者提几点想法:

防护设施检测的内容要明确。只检测防尘防毒的通风?其他防护设施需要检测吗?目前阶段的防护设施检测每个单位的理解不一致,比如风速,有些测控制风速,有些测罩口风速。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内容也要明确。对于控制效果评价,按照新法第十一条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要求,控效评价应该检测两个类型的浓度强度,一个是工作场所一个是个体接触浓度。目前阶段,各专业人员与机构做法五花八门。安监组织的监督检查结果也非常乱。建议在新的控效导则中予以明确表述

关于危害程度分析,建议也要明确其定义。是不是按照GBZ/T 229的危害分级?按照GBZ/T 199附表分级?还是只是简单的或复杂的风险分级?还是分导致急性中毒、慢性中毒、群发事故的可能性等进行分析?或者对有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因素、《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因素进行归类?等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4 其实,新旧办法的内容还缺少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忽略了化学因素的皮肤吸收、皮损,以及消化道进入人体的分析评价内容,如铅酸蓄电池厂的铅尘经消化道进入、有机溶剂经皮肤进入、酸碱的皮肤损害、接触性皮炎等。要求进行空气浓度的检测,是非常不全面的。


 

新办法内容: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这个源于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应该明确,实际上99%是没法完成的]

 

(六)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七)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八)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九)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十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

[做法,照旧]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内容,照旧]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八)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

[30-180天的接触后职业健康检查实际上用处不大]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

(十)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十二)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控评报告也要求分类,NEW]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

(二)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

(三)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

[验收方案,NEW]

 

建设单位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验收方案提前20天交安监,NEW]

[实际上每一个建设项目依然要去安监报告]

 

第二十六条.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评审人员要求同预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评审人员负责制]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验收方案提前20日告知安监,结束后20日也要到安监报到]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得通过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一)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

(二)评价报告未按照评审意见整改的;

(三)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

(六)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评审专家不好做]

 

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