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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安监局率先出台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行为规范
2015-10-26

       新《安全生产法》因祭出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性措施而被形容为长了“利齿”、装了“铁臂”,为使“利齿”、“铁臂”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成都市安监局在国内率先研究出台了《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并于2015101日正式实施。

  《规范》共26条,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明确安全生产行政强制行为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安监部门或者安监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二是强调了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原则和主体资格。即采用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主体为行政机关而非内设、派出机构或其它委托人,防止“行政不为”或“权力滥用”。三是全面疏理了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条件、程序、时限和其他限制性要求。绘制了22张执法文书,将实体内容和程序规定进行了分解、融合,为执法人员规范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提供了样本。四是首次明确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程序和要求,为执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了依据和范本,进一步加大行政强制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