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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2015-06-11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2005年114日  川价函〔20057

 

省卫生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工作更好的为企业服务,现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此项工作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等文件的规定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属于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三、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从事评价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本通知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应事先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六、本通知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收费标准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可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建设投资总额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合计

<500万元

2

3

5

500万元—1000万元

0.7万元—1.5万元

1.3万元—2.5万元

2万元—4万元

1000万元—2000万元

1.5万元—2.5万元

2.5万元—4.5万元

4万元—7万元

2000万元—5000万元

2.5万元—5万元

4.7万元—10万元

7万元—15万元

5000万元—1亿

5万元—8万元

10万元—17万元

15万元—25万元

1亿—5亿

8万元—30万元

17万元—70万元

25万元—100万元

5亿—20亿

30万元—70万元

70万元—130万元

100万元—200万元

>20亿

0.2

0.2

0.4

放射性建设项目的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之和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收。

  注:1、表中收费标准含评价服务所需的差旅费、劳务费、检验检测费、评价报告。

    2、表中收费标准不含出国开展类比调查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