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
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采用记分制管理。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每周期内记分累计计算。每记分周期内积满10分(含10分),不足20分的,第二年1月1日起纳入“黑名单”管理半年;积满20分及以上的,第二年1月1日起纳入“黑名单”管理一年。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评价报告书未一次通过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
(三)记分周期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书通过审查数量少于2份(大于1份)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少于4份(大于3份)的,检测报告应为不同用人单位。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评价、检测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调查记录及相关资料、证明材料不全的;
(二)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的;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间盲样检测比对结果不合格的;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书盲评结果不合格的;
(五)记分周期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书通过审查数量少于1份(含1份)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少于3份(大于2份)的,检测报告应为不同用人单位。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一)同一评价报告书2次未通过审查的;
(二)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四)泄露被评价、检测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评价、检测收费低于行业指导价的;
(六)承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时未出具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授权书的;
(七)记分周期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书通过审查数量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数量合计少于1份(含1份)的。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
(一)同一评价报告书3次及以上未通过审查的;
(二)不参加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间盲样检测比对工作的;
(三)不参加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书盲评工作的;
(四)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职业卫生评价、检测项目的;
(五)专业技术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调查、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
(六)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检测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九)内部管理混乱,职业卫生评价、检测过程质量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十)违规设立分支实验室的;
(十一)记分周期内,没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书通过审查和未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
(十二)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或不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求配合职业危害事故(事件)调查及职业卫生执法工作的;
(十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的。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0分: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证书范围服务的;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的;
(三)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