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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2020-04-26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何谓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摘自《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来源曾经的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刘宝龙:

  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职业病防治法》将法律约束的职业病危害界定为“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我国目前对职业病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办法》所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10大类132种)的建设项目。而法定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相应的危害因素引起,因此,从定性的角度,也可以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包含了能够导致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因此,《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或者更加严谨来说,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呢?

  对于建设项目依照职业病危害风险情况实行分类监管是国际上一种的通行做法。例如,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对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生产、高危气体、汽车整备业、机械修理业等六大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高的行业领域,实行建设项目计划的申报制度,即该六大行业领域所属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其施工前一个月将该项目的建设计划向日本属地劳动基准监督署(相当于我国的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是行政监管部门在统筹国家职业病危害发生情况基础上所做出的一种行政指南性分类,其目的是为了进行分类监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按照严重、较重和一般3个类别进行了指导性分类。因此,对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应当在参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风险评价结果来合理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所说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是综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与劳动者的职业接触水平所做出的一种风险可容忍性分级,其目的是为了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降低建设项目不可接受风险的风险水平。因此,应注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与建设项目中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风险分级是两种截然不同性质的风险分类(分级)。也就是说,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如果其防护措施不到位,也可能存在不可接受的职业健康风险,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如果防护措施到位,其职业健康风险可以消除或大幅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