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典型案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8-06-29
一案情简介
某区安监局接到群众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相关举报,反映该公司在具有强腐蚀性、有呛鼻的大量酸气的岗位,在没有进行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情况下安排员工进行作业。
二调查情况
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基本属实。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抛光车间、机械加工车间、表面处理车间存在以下问题: 1、抛光岗位作业人员未佩戴防尘口罩、未佩戴防护耳塞、未佩戴防护眼镜。作业人员反映公司未发放防护用品;
2、焊接岗位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服。作业人员反映公司未发放防护用品;
3、表面处理车间主要进行镀铬处理,该车间作业人员也未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服、防护面罩,作业人员佩戴的纱布口罩,不符合要求。
三违法行为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处罚程序
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使处罚更加公正,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