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念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极易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或其他危险源,进而导致人员伤亡。有限空间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应该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原则,确认通风良好、检测达标的情况下可开展作业,并应该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二 相关法规和标准
GBZ/T 205-2007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现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T 222-2009 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
三 近年来发生的事故(下面资料来自安监总局官网)
2010至2013年,全国工贸行业共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以上事故67起、死亡269人,分别占工贸行业较大以上事故的41.1%和39.9%。
2014年全国工贸企业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12起、死亡41人,分别占工贸行业较大事故总量的50.0%和51.8%。
2015年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5起、死亡18人,分别占工贸行业较大事故的45.5%和43.9%,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依然多发。
主要存在五个方面问题:
一是对有限空间的辨识存在误区。
2015年3月18日,海南省儋州市蔚林橡胶公司在清洗无盖废水池时发生中毒事故、死亡3人,该公司认为这种敞开式的池子不属于有限空间,更不会导致人员中毒。
二是涉及硫化氢的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不到位。
2014年至2015年,近一半的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都是硫化氢中毒引起的,因搅动造成沉淀物中的硫化氢气体逸出,从而导致中毒事故发生。
三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不重视,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腌渍池、污水处理池等各类池、井、地沟、下水道等有限空间事故多发。
2014年9月4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北留村腌菜厂在腌制池打捞腌制蔬菜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死亡4人。
四是作业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
2015年1月14日,云南红河金珂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洗糖浆箱时发生中毒事故、死亡4人,该公司虽然制定了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但形同虚设,未按要求进行作业审批。
五是盲目施救导致人员伤亡扩大问题突出。
今年有限空间作业发生的5起较大事故,因盲目施救导致只有8人遇险但死亡人数却扩大到18人。5月31日,河南省周口市德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清理淤泥作业过程中1人中毒,之后有12人相继参与施救,因施救不当导致4人死亡、2人重伤。
2016年发生的典型案例
2016年2月17日19时许,辽宁省海城市金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点火试炉生产过程中,燃料不完全燃烧,产生一氧化碳。由于风机故障,无法正常开启,造成一氧化碳通过送风管倒流至风机房。法人代表王明松与4名工人不知道会产生一氧化碳,未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直接进入风机房(约12平米左右)维修,并且风机房无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导致5人一氧化碳中毒。
2016年3月4日下午,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丹霞街道办狮井石灰销售部有4名工人在石灰窑顶部的操作台进行放料作业,3时左右被工友发现疑似吸入有毒气体晕倒。销售部负责人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组织人员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进入窑内救人,一名施救人员在施救过程中一度神志不清,幸而及时撤出脱离危险,4名工人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
2016年3月19日13:20许,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大洋皮业有限公司滤液池底部的污泥泵发生故障,污滤操作员陈万贤进入滤液池排查故障时,中毒晕倒。当班组长覃石连发现后,下池救援并大声呼救。废水操作员刘爱民听到呼救后与其他员工赶赴现场,刘爱民让员工用绳子绑住自己,进入池中救人。救援员工听到刘爱民呼叫,上拉时绳子脱离,导致刘爱民掉入池中。15:00许,消防等救援人员将覃石连、陈万贤、刘爱民3人救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均于当天18:00前死亡。
2016年4月4日上午11:30左右,山东省曲阜市八宝山氧化钙厂工人刘双沿进入石灰输送通道进行窑底清理,吸入大量一氧化碳气体造成中毒窒息,其他人员盲目施救,导致4名工人相继发生中毒窒息, 2人当场死亡, 2人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6年6月12日上午9时30分左右,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利鑫石化有限公司1名工人在沥青空罐内取劳动工具时发生中毒,另外3人也先后前去罐内寻找,并相继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近年来,90%以上的有限空间较大事故都存在盲目施救导致事故伤亡人数扩大的问题。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四 安监总局的有关要求
A 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一)要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进行确认。
1.要摸清本企业有限空间情况,并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有限空间作业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
2.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要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要进行安全交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作业安全负主体责任。
3.要对本企业所有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基本安全知识,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技能。
4.要制定可靠有效的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要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逐条进行确认。
1.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2.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3.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4.必须对有限空间的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浓度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作业;
5.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呼吸器、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
6.作业现场必须配置监护人员;
7.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出入口畅通;
8.严禁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B 安监总局安监总管四〔2016〕31号《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 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中的提供的主要防范措施有如下七个方面。引以为戒│清污作业常shi人,要杜绝!
(1)在作业点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作业流程。
(2)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程序,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
(3)作业前,应先通风,现场作业人员在佩戴好防毒面具、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前提下,排净池内的物料;再检测,对池内硫化氢、氧气含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池口至少设两人进行监护,并能正确使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
(4)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能少于3~5次/h。通风换气应满足稀释有毒有害物质的需要。作业时,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应为30~50 m3/h。
(5)监护和救援人员应能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具。
(6)作业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进行池内气体检测。
(7)作业结束后,清理干净池内工具、杂物,作业和监护人员签字保存记录。
其依据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 33/707-2013),该标准为浙江省地方标准。
C 安监总厅管四〔2017〕19号 安监总局有限空间2017年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冶金、建材、轻工行业为重点的有限空间条件确认工作。根据近年来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事故统计分析,冶金、建材、轻工行业有限空间事故占比八成左右,硫化氢和一氧化碳气体中毒事故居多,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现象屡禁不止。各地区要巩固和提升前一阶段工作成效,进一步深入开展以冶金、建材、轻工行业为重点的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历年来事故情况和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选取重点地区和企业,督促有关地区和企业全面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要求。
(二)继续推动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以及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和提升造纸和酱腌菜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回头看”工作成效,结合本地区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加强检查抽查,严防企业未检查到、检查到的企业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又反弹等情况的发生。对今后督查、检查中发现或被举报经核实存在未上报的造纸和酱腌菜企业,要对属地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区要继续对辖区内涉及污水处理系统的工贸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摸底,力争无遗漏、无盲区,进一步摸清底数和健全监管台账,督促企业从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作业审批及执行、警示标识设置、通风检测仪器装备配置、应急演练、外委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等7个方面提升有限空间管理水平,确保工贸企业污水处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三)严格执法检查,督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现场监督执法,对工贸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多、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敢于动真碰硬,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开曝光,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企业名单管理。对不落实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要求导致发生事故的,特别是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的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年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份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和调研检查,并将暗访和检查情况进行全国通报。
(四)强化宣教培训,多渠道拓宽和提升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教水平。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教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大力气提升有关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积极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充分利用微信、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资源,制作一些易于传播、接受的新媒体素材和宣教材料,进一步拓宽宣教渠道和提升宣教质量;将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教纳入到2017年各级部门和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全面提升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教水平。
(五)注重统筹兼顾,着力提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各地区要将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持续抓,要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计划等工作结合起来,把有限空间作业列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系统,督促有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自报,统筹兼顾,多措并举,不断巩固和提升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水平。
五 GBZ/T 205-2007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有删改)
1总则
1.1为消除或控制密闭空间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缺氧、急性中毒等职业性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指密闭空间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
1.2.1经定时监测和持续进行机械通风,能保证在密闭空间内安全作业,并不需要办理许可的密闭空间,称为无需许可密闭空间;
1.2.2具有包含可能产生职业病有害因素、或包含可能对进入者产生吞没危害、或具有内部结构,易使进入者落入引起窒息或迷失、或包含其它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特征的密闭空间称为需要许可密闭空间(简称密闭空间)。
1.3本规范适用于用人单位密闭空间作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
1.4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应由用人单位实施安全作业许可。
1.5 用人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消除或减少密闭空间的职业病危害以满足安全作业条件。
2一般职责
2.1 用人单位的职责
2.1.1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密闭空间作业。制定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密闭空间作业进入许可程序和安全作业规程,并保证相关人员能随时得到计划、程序和规程。
2.1.2确定并明确密闭空间作业负责人、进入作业劳动者(以下简称作业者)和外部监护或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护者)及其职责。
2.1.3在密闭空间外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密闭空间的位置和所存在的危害。
2.1.4提供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
2.1.5当实施密闭空间作业前,须评估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确定该密闭空间是否许可作业。
2.1.6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允许的劳动者进入密闭空间。
2.1.7提供密闭空间作业的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及报警仪器。
2.1.8提供应急救援保障。
2.2作业负责人(密闭空间作业的直接负责人)的职责
2.2.1确认作业者、监护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及上岗资格;
2.2.2在密闭空间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允许条件后,允许进入密闭空间。
2.2.4在密闭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安全作业许可所不允许的情况时,终止进入。
2.2.4在密闭空间作业完成后,在确定作业者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后终止许可。
2.2.5检查、验证应急救援服务、呼叫方法的效果。
2.2.6对未经许可试图进入或已进入密闭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2.3作业者(经用人单位审核、批准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劳动者)的职责
2.3.1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持证上岗;
2.3.2遵守密闭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2.3.3应与监护者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2.3.5发生下列事项时作业者应及时向监护者报警或撤离密闭空间:
(1)已经意识到身体出现危险症状和体征;
(2)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下达了撤离命令;
(3)探测到必须撤离的情况或报警器发出撤离警报。
2.4监护者(当作业者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在密闭空间外负责安全监护的人员)的职责
2.4.1具有能警觉并判断作业者异常行为的能力,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持证上岗;
2.4.2准确掌握作业者的数量和身份;
2.4.3在作业者作业期间保证在密闭空间外持续监护;适时与作业者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信息交流;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报。监护者在履行监测和保护职责时,不能受到其他职责的干扰。
2.4.4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命令作业者立即撤离密闭空间,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密闭空间外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发现禁止作业的条件;
(2)发现作业者出现异常行为;
(3)密闭空间外出现威胁作业者安全和健康的险情;
(4)监护者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时,也应通知作业者撤离。
2.4.5对未经许可靠近或者试图进入密闭空间者予以警告并劝离,如果未经许可者进入密闭空间,应及时通知作业者和作业负责人。
3 用人单位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综合控制措施
3.1设置密闭空间警示标识,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3.2进入密闭空间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价。
3.3制定和实施密闭空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密闭空间进入许可程序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
3.4 提供符合要求的监测、通风、通讯、个人防护用品设备、照明、安全进出设施以及应急救援和其他必须设备,并保证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
3.5在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期间至少要安排一名监护者在密闭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3.6 指定专人按要求培训作业者、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
3.7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呼叫程序,防止非授权人员进行急救。
3.8 制定和实施许可进入程序。
3.9如果有多个用人单位同时进入同一密闭空间作业,应制定和实施协调作业程序,保证一方用人单位作业者的作业不会对另一用人单位的作业者造成威胁。
3.10制定和实施进入终止程序。
3.11当按照密闭空间计划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时,应对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进行重新评估,并且要修订控制计划。
3.12进入作业结束后,许可文件或记录至少存档一年。
4 密闭空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密闭空间进入许可程序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方面:
4.1允许进入条件。
4.2对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4.3隔离密闭空间。应注意:
4.3.1封闭危害性气体或蒸气可能回流进入密闭空间的其他开口;
4.3.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尘埃或泥土、水等其它自由流动的液体和固体涌入密闭空间;
4.3.3将密闭空间与一切不必要的热源隔离。
4.4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应采取净化、通风等措施,对密闭空间充分清洗,例如水蒸气清洁、惰性气体清洗和强制通风等,以消除或者控制所有存于密闭空间内的职业病有害因素。主要方法有水蒸气清洁、惰性气体清洗、通风。
4.4.1水蒸气清洁
(1)适于密闭空间内水蒸气挥发性物质的清洁;
(2)清洁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彻底清除密闭空间内的有害物质;
(3)清洁期间,为防止密闭空间内产生危险气压,应给水蒸气和凝结物提供足够的排放口;
(4)清洁后,应进行充分通风,防止密闭空间因散热和凝结而导致任何"真空"。在作业者进入高温密闭空间前,应将该空间冷却至室温;
(5)清洗完毕,应将密闭空间内所有剩余液体适当排出或抽走,及时开启进出口以便通风;
(6)水蒸气清洁过的密闭空间长时间搁置后,应再次进行水蒸气清洁;
(7)对腐蚀性物质或不易挥发物质,在使用水蒸气清洁之前,应用水、或其它适合的溶剂或中和剂反复冲洗,进行预处理。
4.4.2惰性气体清洗
(1)为防止密闭空间含有易燃气体或蒸发液在开启时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可用惰性气体(例如氮气或二氧化碳)清洗;
(2)用惰性气体清洗密闭空间后,在作业者进入或接近前,应当再用新鲜空气通风,并持续测试密闭空间的氧气含量,以保证密闭空间内有足够维持生命的氧气。
4.4.3通风
(1)为保证足够的新鲜空气供给,应持续强制性通风;
(2)通风时应考虑足够的通风量,保证能稀释作业过程中释放出来的危害物质,并满足呼吸供应;
(3)强制通风时,应把通风管道伸延至密闭空间底部,有效去除重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或蒸气,保持空气流通;
(4)一般情况下,禁止直接向密闭空间输送氧气,防止空气中氧气浓度过高导致危险。
4.5 设置必要的隔离区域或屏障。
4.6保证密闭空间在整个许可期内始终处于安全卫生受控状态。
5密闭空间作业的许可管理
5.1对密闭空间作业实施许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5.1.1 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
5.1.2应用具有报警装置并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许可的密闭空间进行检测评价;检测顺序及项目应包括:
5.1.2.1测氧含量。正常时氧含量为18%~22%,缺氧的密闭空间应符合GB8958-规定,短时间作业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
5.1.2.2测爆。密闭空间空气中可燃性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对油轮船舶的拆修,以及油箱、油罐的检修,空气中可燃性气体的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
5.1.2.3测有毒气体。有毒气体的浓度,须低于GBZ2-2002所规定的浓度要求。如果高于此要求,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5.1.3当密闭空间内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时,所使用的器具应达到防爆的要求。
5.1.4当有害物质浓度大于IDLH浓度、或虽经通风但有毒气体浓度仍高于GBZ2-2002所规定的要求,或缺氧时,应当按照GB/T18555-2002要求选择和佩戴呼吸性防护用品。
5.1.5所有作业者、监护者、作业负责人、应急救援服务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
5.2作业负责人可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密闭空间签署许可,经许可后作业者方可进入密闭空间。
5.3应保证所有的作业者能够及时获得进入许可,使作业者能够确信进入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5.4 许可进入时间不能超过完成特定工作所需时间(按时完成工作,离开现场,避免由于超时引起的危害)。
5.5密闭空间的作业一旦完成,所有作业者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或者在密闭空间及其附近发生了许可所不容许的情况,要终止进入并注销许可。
5.6用人单位应将注销的许可至少保存一年;在许可上记录在进入作业中碰到的问题,以用于评估和修订密闭空间计划。
6 密闭空间职业病危害评估程序
6.1在批准进入前,应对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检测、评价,以判定是否具备容许进入的条件。
6.2按照测氧、测爆、测毒的顺序测定密闭空间的危害因素。
6.3持续或定时监测密闭空间环境,确保容许作业的安全卫生条件。
6.4确保作业者或监护者能及时获得检测结果。
6.5如果许可作业者或监护者对评估结果提出质疑,可要求重新评估;用人单位应当接受质疑,并按要求重新评估。
6.6对环境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密闭空间应重新进行评估。
6.6.1当无需许可密闭空间因某种有害物质浓度增加时,应重新评估,必要时应将其划入密闭空间。
6.6.2 如果用人单位将密闭空间重新划归为无需密闭空间,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6.6.2.1如果密闭空间没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或不进入就能将密闭空间内的有害物质消除,可以将密闭空间重新划归无需密闭空间。
6.6.2.2如果检测和监督结果证明密闭空间各种危害已经消除,密闭空间应当重新划归无需密闭空间。
6.6.3用人单位应当保存职业病危害因素已经消除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日期、空间位置、检测结果和颁发者签名,并保证作业者或监护者能够得到。
6.6.4如果重新划入无需密闭空间后,有害因素浓度增加,所有在此空间的作业者应当立即离开。并应重新评估和决定是否将此空间划入密闭空间。
7与密闭空间作业相关人员的安全卫生防护培训
7.1用人单位应当培训作业者、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使其掌握在密闭空间作业所需要的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
7.2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作业者进行培训:
7.2.1上岗前。
7.2.3换岗前。
7.2.3当密闭空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
7.2.4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密闭空间作业程序出现问题,或劳动者未完全掌握操作程序时。
7.2.5制定和发布最新作业程序文件时。
7.3培训结束后,应当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培训内容、培训人签名和培训日期。
8 呼吸器具的正确使用
8.1用人单位应当只允许健康状况适宜佩戴呼吸器具者使用呼吸器具进入密闭空间及进行有关的工作。
8.2根据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间的长短、消耗、最长工作周期、估计逃生所须的时间及其它因素,选择适合的呼吸器具和相应的报警器具。
8.3呼吸器具所供应的空气质量应符合最新国家标准 。
8.4供气式呼吸器的供气流量应保证面罩内保持正气压。
8.5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空气在输送过程中受到污染:
8.5.1空气呼吸器具应依照制造商的指示,进行保养。
8.5.2空气气源应避免导入已受污染的空气。供气质量应适合呼吸,不容许直接使用工业用途的气源。
8.5.3所有在密闭空间使用的呼吸器具,应当保持良好状态。
9 承包或分包
9.1 用人单位委托承包商(或分包商)从事密闭空间工作时,应当签署委托协议。
9.1.1告知承包商(或分包商)工作场所包含密闭空间,要求承包商、分包商制定许可计划,并保证密闭空间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批准进入。
9.1.2 评估承包商(或分包商)的能力,包括识别危害和密闭空间工作的经验。
9.1.3 评估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具有承包商所实施保护劳动者预警程序的能力。
9.1.4 评估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制定与承包商相同的作业程序。
9.1.5在合同书中详细说明有关密闭空间计划,密闭空间作业所产生或面临的各种危害。
9.2承包商(或分包商)除遵守用人单位密闭空间的要求外,应当:
9.2.1从用人单位获得所有密闭空间的危害因素资料和进入操作程序文件;
9.2.3制定与用人单位相同的进入作业程序文件。
10 密闭空间的应急救援要求
10.1用人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设立或委托救援机构,制定密闭空间应急救援预案, 并确保每位应急救援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战演练。
10.2救援机构应具备有效实施救援服务的装备;具有将作业者从特定密闭空间或已知危害的密闭空间中救出的能力。
10.3救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的急救和心肺复苏术,每个救援机构至少确保有一名人员掌握基本急救和心肺复苏术技能。还要接受作为作业者所要求的培训。
10.4救援人员应具有在规定时间内在密闭空间危害已被识别的情况下对受害者实施救援的能力。
10.5进行密闭空间救援和应急服务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0.5.1告知每个救援人员所面临的危害;
10.5.2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个人防护设施,并通过培训使其能熟练使用;
10.5.3无论许可作业者何时进入密闭空间,密闭空间外的救援均应使用吊救系统
10.5.4应将化学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或所需要的类似书面信息放在工作地点,如果作业者受到有毒物质的伤害,应当将这些信息告知处理暴露者的医疗机构。
10.6吊救系统应符合以下条件:
10.6.1 每个作业者均应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具,绳索应从头部往下系在后背中部靠近肩部水平的位置,或能有效证明从身体侧面也能将工作人员移出密闭空间的其它部位。在不能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具,或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可能造成更大危害的情况下,可使用腕套,但须确认腕套是最安全和最有效的选择。
10.6.2 在密闭空间外使用吊救系统救援时,应将吊救系统的另一端系在机械设施或固定点上,保证救援者能及时进行救援。
10.6.3机械设施至少可将人从1.5米的密闭空间中救出。
11 进入许可的格式要求:见附录
11.1许可进入的空间名称。
11.2进入的目的。
11.3进入日期和期限。
11.4作业者名单。
11.5监护者名单。
11.6作业负责人名单。
11.7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1.8进入密闭空间前拟采取的隔离、消除或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11.9容许进入的条件。
11.10进入前和定期检测结果。
11.11应急救援服务和呼叫方法。
11.12进入作业过程中作业者与监护者保持联络的程序。
11.13按要求提供的设备清单,如个人防护用品、检测设备、交流设备、报警系统、救援设备等。
11.14其他保证安全的必要信息,包括特定的环境信息,特殊的许可如热工作业许可等也要注明。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职业病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T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2942-9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密闭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13术语解释
13.1有害环境指在职业活动中可能引起死亡、失去知觉、丧失逃生及自救能力、伤害或引起急性中毒的环境,包括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
(1)可燃性气体、蒸气和气溶胶的浓度超过爆炸下限(LEL)的10%;
(2)空气中爆炸性粉尘浓度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
(3)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或超过22%;
(4)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5)其它任何含有有害物浓度超过立即威胁生命或健康(IDLH)浓度的环境条件。
13.2立即威胁生命或健康的浓度(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s)指在此条件下对生命立即或延迟产生威胁,或能导致永久性健康损害,或影响作业者在无助情况下从密闭空间逃生。某些物质对人产生一过性的短时影响,甚至很严重,受害者未经医疗救治而感觉正常,但在接触这些物质后12-72小时可能突然产生致命后果,如氟烃类化合物。 GB/T18664附录B。
13.3准许进入条件密闭空间必须具备的、能允许劳动者进入并能保证其工作安全的条件。
13.4密闭空间计划 指用人单位密闭空间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综合计划,包括控制密闭空间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在密闭空间中的安全和健康,劳动者进入密闭空间的操作规范。
13.5进入许可用人单位提供的允许和限制进入密闭空间的任何形式的书面文件。
13.6许可程序用人单位书面的操作程序,包括进入密闭空间之前的准备、组织,从密闭空间返回和终止后的处理。
13.7吞没身体淹没于液体或固态流体而导致呼吸系统阻塞窒息死亡,或因窒息、压迫或被碾压而引起死亡。
13.8进入指人体通过一个入口进入密闭空间,包括在该空间中工作或身体任何一部分通过入口。
13.9隔离:通过封闭、切断等措施,完全阻止有害物质和能源(水、电、气)进入密闭空间。
13.10吊救装备:为抢救受害人员所采用的绳索、胸部或全身的套具、腕套、升降设施等。
13.11 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据清单。
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