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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设施设计 也有两个预测经常搞错
2017-05-16

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也有两个地方要求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预测。

第一个是“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要求: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分析其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

这个要求比预评价要温和,并没有要求预测各个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只分析危险程度。

常见的写法是:根据类比推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实际上,这个章节要求分析的是不采取防护措施下的情况。如果都符合要求,还有必要设计防护设施吗

再一个最严重的问题是,大家只聚焦正常状态下的工作场所检测结果。对某些可能跑冒滴漏、加投料、取样等高浓度环节,经常被忽略。

第二个是“5.预期效果评价”。

预测建设项目在采取了设计专篇中各种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各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

按照编制要求,应该列出每一个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设计情况,及其设计依据。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具体条款?或者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的防护设施的出处但绝大部分设计专篇并没有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