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水泥厂注意啦,如果在2019年12月底前不符合下面两个要求,将被关闭!
(一)包装机周围必须安装围档,其底部、接包机、正包机、清包机、装车机、输送皮带转接处必须设置密闭除尘装置。
(二)包装和装车岗位水泥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2007)规定,即: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总尘限值4mg/m3、呼尘限值1.5mg/m3。
一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
1 可行性研究
2 组织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
4 形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同时信息公示。
1 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2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
3 形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同时信息公示。
1 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 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 编写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3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4形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其中严重项目的工作报告要提交安监部门,同时信息公示
5 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 安监总局90号令的主要内容
1 哪些项目应当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2 三同时的意思是什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3 三同时评价评审有哪些?
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这三个环节都要评审。除此之外,尚要组织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可一并组织验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4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可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总局规定的管理层级。
5 安监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监督检查的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评审及验收等相应工作,不得与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6 除国家保密的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7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8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各期报告。但类比调查数据、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的检测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
9 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以下三类人员:
a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职业卫生专家;
b 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c 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即不属于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由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评审(验收)时,评审(验收)组成员中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10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11 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
(一)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的;
(四)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2 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13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4 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15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16 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
(一)未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全的;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
(三)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7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18 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19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9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六)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七)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八)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九)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十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
30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1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32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
(二)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
(三)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
33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34 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35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36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得通过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一)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评价报告未按照评审意见整改的;
(三)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
(六)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8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39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0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4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42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3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4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从专家库除名,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等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A 准备阶段
(一)在有关评价、设计已完成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主持评审(验收)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由其书面授权指定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人员,并根据不同阶段要求通知有关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见附件3)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二)建设单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以下三类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职业卫生专家;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即不属于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由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评审(验收)时,评审(验收)组成员中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按拟定时间、地点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建设单位负责人致辞,介绍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工作的议程;
(四)主持人宣布评审(验收)组成员,并推选出评审(验收)组组长。
B 评审(验收)阶段
(一)评审(验收)的技术工作交由评审(验收)组组长主持,评审(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建设、评价及设计等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1.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建设项目概况;防护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负责人还应当介绍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等情况。
2.报告编制单位或设计单位有关人员汇报本建设项目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及主要内容。
3.评审(验收)组成员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对评价报告或设计进行逐项评审;验收时,组织评审(验收)组成员查看现场、审阅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并逐项核查。
4.评审(验收)组成员根据《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查阅相关资料或者现场查看等情况进行质询,有关单位人员针对质询内容进行说明。
5.评审(验收)组进行充分讨论,组长综合统筹各成员的个人意见和结论最终形成评审组评审(验收)意见。
C 总结阶段
(一)再次召集全体会议,由评审(验收)组组长宣布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
(二)建设项目相关各方对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进行确认。
(三)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下一步整改工作进行部署。
依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设计的修改完善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并请评审(验收)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见附件4-6)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D 信息公示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见附件7),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