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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高温|99%的分析评价都不对!
2017-04-12

有关高温的识别,很多专业人员在职业病危害评价中很容易弄混

第一个误区就是高温天气作业。比如加油站、采石场等有室外巡检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存在高温天气作业,绝大多数评价报告把这个高温天气作业当作一般的高温作业予以识别,从而要求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高温警示标识、相应的劳动者进行高温职业健康检查,我们很多专家呢,则要求机构测WBGT。上个月就有一个南方某省专家要求风力发电厂测WBGT,依照WBGT判定其是否是高温作业。

第二个常见误区就是有些建设项目存在一个产热的炉子,但其在一个恒温的空调环境中。包括专家在内的专业人员,要求测WBGT,要求在最热月份测。如果没测,要补测。



 

今天有空,我归纳一下高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供大家思考。有关高温的几个标准和规范如下: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GBZ/T 189.7-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

GB/T 934-2008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3部分:高温

GB/T 4200-2008 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1997 高温作业分级 前段时间废止)

一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

1 定义与接触限值

GBZ 2.2 中高温作业的定义: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湿球黑球温度)≥25℃的作业。不同体力劳动强度 WBGT 限值是不同的。

1)接触时间率100%,体力劳动强度为 IV级,WBGT指数限值为25℃;劳动强度分级每下降一级,WBGT指数限值增加1℃~2℃;接触时间率每减少25%,WBGT限值指数增加1℃~2℃,见下表。

接触时间率

体力劳动强度

I

II

III

IV

100%

30

28

26

25

75%

31

29

28

26

50%

32

30

29

28

25%

33

32

31

30

 2)本地区室外通风设计温度≥30℃的地区,表中规定的WBGT指数相应增加1℃。各地区室外通风计算温度:

北京30,石家庄31,上海32,徐州31,南京32,杭州33,宁波32,合肥32,屯溪33,福州33,厦门31,南昌33,济南31,郑州32,宜昌33,武汉33,常德32,长沙33,韶关33,汕头31,广州31,海口32,桂林32,柳州32,南宁32,成都29,重庆33,景洪31,宝鸡30,西安31,台北31,香港31。数据来自孙一坚主编《简明通风设计手册》p11-15,致谢。

2 常见的产热的工作场所有[来自2002年行业举例]:

(1)玻璃及玻璃制品业:玻璃熔化、成型、退火、熔制、灯工、玻璃制品成型

(2)矿物纤维及其制品业:玻球熔化、玻纤拉丝

(3)炼钢业:平炉炼钢

(4)钢压延加工业:高频焊管

(5)重有色金属冶炼业:有色金属焊管

(6)机械工业:医疗器械调试、自行车焊管、等离子弧焊

(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船用仪器装配

(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线火花检验

(9)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玻管排气、雷达调试

3 检测方法

1)GBZ/T 189.7-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

此标准为工作场所高温的规定检测方法。

测劳动者头-腹-踝WBGT,计算劳动者WBGT平均值;

根据劳动者每个地点的停留时间t计算时间加权平均WBGT。 

2)GB/T 934-2008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测环境WBGT,还测高温环境下气温、气湿、风速、热辐射强度、气压等。

4 职业健康监护(见GBZ 188-2014)

5 管理要求(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1)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2)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4)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 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二 高温天气作业

1 定义,按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1)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2)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2 管理要求(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地津贴标准推文后面有介绍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5)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3 健康检查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与高温天气作业两者的共同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2)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3)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4)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5)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6)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7)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8)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9) 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10)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11)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 温馨提示

高温天气作业的确定与工作场所高温作业不同并不是由WBGT指数确定的,而是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气温,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因此,每个地方的高温天气作业一般是由地理位置决定的,测与不测WBGT,它总在那里,没必要测,即使测了也不算,气象台说了算的。

高温天气作业的管理要求与工作场所高温作业不同,前者不要三同时警示标识要不?笔者认为都不一定必须的了。

高温天气作业无需测定WBGT推文前面提到的评审专家硬要求服务机构连续3天测定WBGT也该是无依据了。

高温天气作业的管理与常见的工作场所高温作业不同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与机构在评价过程中要予以不同的关注。

生产性热源与高温作业常见的五金电子等室内空调环境下,就不要识别成高温作业,也不要要求用人单位对这样的岗位按照高温进行职业卫生管理了,比如没必要安排劳动者接受高温职业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