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为了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护工人和居民的安全与健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对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等都作了规定。
最高允许浓度是指任何有代表性的采样中均不得超过的浓度。卫生标准中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是从工人在此浓度下长期进行生产劳动而不会引起急性或慢性职业病为基础而制订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一次最高允许浓度,一般是根据不引起粘膜刺激和恶臭而制订的;日平均最高允许浓度,主要是根据防止有害物质的慢性中毒而制订的。制订最高允许浓度不仅要有科学的依据,而且还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水平。
在 1979 年卫生标准中已颁布的 120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基础上, 1988 年和 1989 年又颁布了 32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2007 年在新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中从新公布了339种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如何分级
在我国,接触有毒物质的工种和作业很多。由于毒物种类繁多,危害程度不同,把生产中接触的毒物按其危害程度逐一排队,按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措施逐步改善劳动条件,减轻或消除其危害,这便是对毒物进行分级的目的。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GB230-2010)进行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选用了毒性效应指标、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指标、实际危害后果指标、产业政策指标等四大项指标作为分级的依据。
依据这一标准对有毒物质,按其危害大小及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对接触同一毒物的其他行业的危害程度,可依据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的长短,划定级别。接触多种毒物时,以产生危害程度最大的毒物的级别为准。
何谓有毒作业分级
毒物对人体的危害不仅取决于毒物的毒性,还取决于毒物的危害程度。毒性是指化学物质对人体产生有害作用的能力,通常是指毒物本身而言,危害程度则指化学物质在生产和使用下产生损害的可能性,取决于接触方式、接触时间和接触量、防护设备的良好程度等。为了区分工人在进行接触毒物的作业时有毒物质对工人危害的大小,国家又颁布了《有毒作业分级标准》( GB12331-90 )。
有毒作业分级依据三项指标:第一个指标是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确定毒物的级别;第二个指标是工人有毒作业劳动时间;第三个指标是作业环境中有毒物质浓度的超标倍数。根据这三项指标,在有毒作业分级表中,即可确定所从事的有毒作业的级别。
职业中毒如何诊断
职业中毒的诊断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科学性,其诊断要充分的资料,包括职业史、现场劳动卫生调查、相应的临床表现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并排除非职业性疾病的可能性,综合分析,方可作出合理的判断。
1.职业史。应详细询问患者的职业史,包括所在车间、工种、工龄、毒物种类、操作方法、防护措施及既往的工作经历,以判断患者接触毒物的可能性与接触程度,这是职业中毒诊断的前提。
2.劳动卫生现场调查。应深入作业现场,进一步了解患者所在岗位的实际职业接触、空气中毒物浓度、预防措施等,从而判断患者在该条件下,有否可能引起中毒。
3.症状与体征。按临床表现来判断是否与所接触毒物的毒作用相符。在询问和检查中,尤应注意各种症状发生的时间和顺序及其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关系。一般来说,急性职业中毒因果关系较易确立;而慢性职业中毒的因果关系有时还难以确立。对每一毒物来说,应针对相应的临床表现及其特征,从中分析接触和效应的关系,并应注意与非职业性疾病相鉴别。
4.实验室检查。这对职业中毒的诊断具有重要意义。检查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指标:
(1)接触指标:包括测定生物材料中毒物或某代谢物,如尿铅、血铅、尿酚、尿甲基马尿酸等。
(2)效应指标:它涉及测定的内容很广,为反映毒作用的指标,如铅对卟啉代谢影响中抑制δ - 氨基酮戊酸脱水酶;有机磷农药抑制的血液胆碱酯酶等。毒物进入人体,如果量大、时间长,可产生组织器官的损伤,可检查反映毒物所致组织器官病损的指标,如检查血、尿、肝、肾功能、镉致肾小管损伤的尿低分子量蛋白(β 2 - 微球蛋白),以及某些其它相关指标等。
上述各项的诊断依据,要全面、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切合实际的诊断。有时因分析不当、资料不全,可能引起误诊。究其主要原因是忽视职业史、现场调查或未按国家标准进行诊断。对有些暂时尚不能明确诊断的患者,应先作对症处理、动态观察、逐步深化认识,再作出正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