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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020-12-28
    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


    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


    总局47号令)第十九条也做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


    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


    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仅仅是档案中的一小部分,而且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是《职业病防治法》为用人单位规定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并妥善保管好本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
      结合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还应该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总结及评价报告、用人单位对


    职业病患者及职业禁忌患者的报告及处置、用人单位落实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的情况等等。
      “档案”该由谁来管理,怎样管理,用人单位做法也不尽相同。部分企业为了简化程序,节约资源,将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纳入人事档案,这与国家法律所要表达的立法精神不符,也无法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有效监控。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针对特定岗位员工建立的健康状况监控表,需要对与职业健康有段的信息及时更新,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


    专业性。二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设计的内容与人事档案设计的内容不同,来源也不同,这要求有专门的人员对内容进行收集和把关


    。三是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要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对员工不同时段的健康状况进行对比分析,人事档案的管理


    人员显然无法承担这样的工作。